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建立我校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我校固定资产配置,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我校部分固定资产的采购;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报废、捐赠、清查;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科学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努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规范采购与处置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优化配置各部门各类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用。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行政处室是我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二级学院部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动植物、家具、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行政处室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则;
(二)运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
(四)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
(五)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按程序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七)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我校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目录要求,分为以下七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七)无形资产。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藏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项目申请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验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组织教学设备科、校产科及相关验收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中标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商家提出调换或退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承担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核算。
(三)组织、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调配、报废、报损、处置与捐赠等手续。
(四)组织参与学校固定资产清查、调整等。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和行政处室承担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二级学院部和行政处室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经校领导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做好所申请购买固定资产的参数、验收、保管工作。
(五)提交经校领导批准的申请购买、退库、捐赠、报废的报告。
(六)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做好本部门账、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校产科对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九条 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脑及服务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输入输出设备、一般办公设备、财务办公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教学设备等。
第二十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由学校申请使用部门统一管理,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二)实行技术管理的使用部门要对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谨慎小心,避免人为破坏。
(三)设备的维护落实到使用部门或使用个人,维修由学校统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和调试正常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购入或捐赠等形式添置的固定资产,首先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经后勤管理处登记填制卡片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转移。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转移要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固定资产转移时,部门资产管理员之间必须办理资产转移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一份备案。
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新、老资产管理员之间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固定资产转借学校以外单位使用。情况特殊确须转借的,应经校领导审批,部门资产管理员与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办理资产转移书面交接手续,并到后勤管理处备案。转借资产到期后应及时收回,并保证物品完好无损。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记录固定资产总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各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保管卡,落实到具体人员,在人员调动时要进行设备清点。后勤管理处每年年末要与各使用部门对一次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六条 家具类设备要严格按标准配置,各部门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管理,防止家具的流失。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由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
(一)使用期已满,且已丧失使用效能。
(二)由于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三)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
(四)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
第二十八条 审批权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需要报废资产由使用部分向后勤管理处书面提出,后勤管理处汇总制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捐赠的资产,学校后勤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可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固定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者,学校将给予处罚:
(一)购置资产时,如购买仿冒伪劣产,一经查处除,由当事人负责退货,并换回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无中标通知书的)的品牌型号,接受学校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使用人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除责成其追回或赔偿外,还可对使用人按丢失设备原值的10%予以罚款。
(三)凡因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或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包赔全部损失。
(四)在保管及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擅自将学校设备拿回家中使用的,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0年元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